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宜春市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春市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65备用地址 宜春市商务局
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春市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切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2.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省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省商务厅项目资金安排通知,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与省商务厅沟通,向市财政局提供省商务厅项目资金安排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和我市主展或参展的展会活动。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省商务厅项目资金安排通知,按规定的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