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对象
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扶持额度
对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扶持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已通过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
4.贴息方式
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5.需提交的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
(5)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证明;当年新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可全部列入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其他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以银行系统发放员工工资记录核算,提供贷款当月流水和上年度任何一个月流水记录。
(6)经营场地证明;
(7)上年度及申请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8)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9)创业贷款贴息函;
(10)其他相关材料。